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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监管监察

  全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和违法生产行为,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加强煤矿煤矸石山排查、建档、监管、整治、应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煤矿水害防治、顶板管理、防灭火、煤尘防治、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井下火工品管理等专项工作措施。要加大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大力实施煤矿整顿关闭和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要加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许可条件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要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执行有关矿山安全的各项法规标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监、国土等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从非煤矿山开采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环节上依法强化监管,实行综合治理。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的行为,绝不允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继续违规生产。

  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照 “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要求,确保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矿山企业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排查隐患,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资金投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要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切实做到制度健全,执行有力、基础扎实、手段科学、工作有效,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落实区县(自治县)和乡镇政府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煤矸石山、非煤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垃圾处理场、建设施工弃土堆积场、工业废渣堆积场等普查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治,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预案互动演练。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依法关闭小煤矿和尾矿库。负责对无业主的废弃矿山矿渣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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