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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部门专项整治的督促检查,组织有关专家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和督查,及时掌握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要组成专项整治综合督查组,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专项整治情况于2008年11月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举一反三,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狠抓落实,精心组织开展本地区煤矿煤矸石山、非煤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垃圾处理场、建设施工弃土堆积场、工业废渣堆积场等危险场所的全面排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隐患排查整治不认真、走过场的区县(自治县)及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凡因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监控和防范措施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2.加大投入,规范生产。矿山企业要做到开采正规、系统完善、技术先进、工艺达标、作业规范、管理严格。要严格落实爆破作业和火工品管理制度,严防爆破和冒顶片帮事故;加大对采空区隐患治理,制定和落实防洪、防透水、防火灾、排水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订整治方案,并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对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问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要提出整治方案,落实整治单位和整治时限。企业要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用于专项整治。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和隐患整改顺利推进。

  3.联合执法,有效监控。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有关监管监察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快速解决有关问题。对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评价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要责令停产整改,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严肃查出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对存在重大险情的煤矿煤矸石山、非煤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垃圾处理场、建设施工弃土堆积场、工业废渣堆积场要设立稳定性监测点,落实监测责任人,并做好监测预测报警工作,确保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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