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项整治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实施步骤
1.自查自改阶段:(2008年9月20―30日)。
全市各类矿山企业要按照普查登记建档和“边查边改”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企业聘请专业机构和专家对尾矿的地质环境进行检查,对地质安全稳定性进行评估,检查尾矿库是否超库容,超设计标准。对不稳定的尾矿或堆积体要划定安全范围,对受到威胁的群众实施搬迁避让,对不稳定的尾矿或堆积体实行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长效机制,并将本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报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进行清理,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本地区正常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已经停止或闭库等各类尾矿库基本情况,重点检查尾矿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下游受威胁的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分级管理。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尾矿库,立即停产,迅速疏散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群众。查清非法、应关闭和废弃的尾矿库;对尾矿库不安全的小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实施关闭。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提出重大隐患整治方案。督促企业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实施挂牌整治,消除隐患。在9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的隐患排查工作,必须保证覆盖100%的尾矿库(废渣堆放点)。
2.隐患治理阶段:(2008年10月6―30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大整治力度。将危库、险库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用水安全重大隐患作为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对拒绝整治、到期整治不合格的尾矿库,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企业,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对现有尾矿库要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对确定为危库的企业,要立即停产,完善落实抢险加固措施;确定为险库的企业,要限期消除险情,并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对库区下游、周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住区,要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建立隐患整治信息报送制度,实行隐患登记、整治、销号等管理的网络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