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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08〕26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刻汲取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立即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目前,我市有各类矿山3529个,其中95%以上为小型矿山,现有较大的矿山尾矿库和废渣堆放点2741处。矿山安全基础薄弱,内部管理松弛,工艺技术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特别是随着矿产品价格上涨,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仍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监管不力,矿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深刻汲取山西省临汾市“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坚决纠正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明确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范围和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开展矿山(废渣堆放点)安全生产普查、登记、建档、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煤矿煤矸石山、非煤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垃圾处理场、建设施工弃土和工业废渣堆积场等危险场所。

  (二)整治内容

  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矿山,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矿山;消除煤矿煤矸石山、非煤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垃圾处理场、建设施工弃土堆积场、工业废渣堆积场的重大安全隐患;健全和完善煤矿煤矸石山、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垃圾处理场、建设施工弃土堆积场、工业废渣堆积场等危险场所安全生产和环境监督管理及应急救援体制;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关闭一批小煤矿和尾矿库,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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