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预算年度内新设立的所出资企业,应当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并在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不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须在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宣告重整的企业;
(三)关停并转企业;
(四)市国资委核准的其他企业。
第四章 经营预算的编制与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体现经营预算的导向性;
(二)正确分析影响经营预算目标实现的主客观因素,提高经营预算的准确性;
(三)列示经营成果和资本运营的重大事项,反映经营预算的重要性;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编制,确保经营预算的时效性;
(五)遵照有关制度和规定要求逐项填列,保证经营预算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产权关系,组织做好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重点监管企业建立经营预算审核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按照《
公司法》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以正式文件(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报告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核、评价,并经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市国资委将审定后的年度经营预算以书面形式下达企业。
(四)各企业对年度内预算指标进行分解,依据产权关系,逐级组织落实年度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五章 经营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六条 经市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是企业组织、安排、协调预算年度内各项相关活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