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本企业经营预算的编制原则和目标;
(二)编制本企业经营预算报告和调整报告,并及时上报;
(三)组织执行产权管理单位下达的经营预算指标。
(四)对所属企业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 企业应当组织内部各职能机构及其所属企业,认真做好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经营预算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企业年度经营预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年度内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规模及结构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经营情况,包括产值、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现金流量、利润、上交税金等;
(三)预算年度内利润分配及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
(四)预算年度内重大资本性运营情况:
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长短期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以及其他长短期投资等;
融资:包括新增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结构及其来源、融资的成本费用等;
产(股)权转让:包括转让方式及转让净收入等
(五)需要列入年度经营预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企业经营预算应当形成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经营预算报表。具体科目和内容由市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二)年度经营预算说明,包括下列内容:
1、经营预算工作组织情况;
2、年度经营预算的依据、方法以及重要的制度设计情况;
3、主要经营预算指标的分析说明;
4、保证经营预算执行的主要措施;
5、可能影响经营预算指标的事项说明;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预算报表应当采用合并口径进行编报,原则上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相一致。
(一)经营预算年度内准备售出且持有其权益性资本在6个月以上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并在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