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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国资预算[2008]105号)


委属各企业:

  经市国资委2008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合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预算是指企业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市经济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的要求,对所支配的资产进行运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计划安排。

  第三条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编制、审批、调整、执行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经营预算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企业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经营预算的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经营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企业经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议批准企业经营预算和决算的具体内容;

  (三)监督经营预算的执行,定期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四)对企业经营预算的调整进行审批;

  (五)负责企业经营预算相关事项的审查。

  (六)对企业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并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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