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资源整合矿井立项问题的函
(渝经函〔2008〕147号)
市国土房管局:
近来,部分区县(自治县)来文来电请示资源整合矿井立项有关问题,经研究,现将我委意见函告贵局:
一、资源整合矿井在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112号)要求编制报送煤矿整合规划时已进行了个案研究,通过了专家审查并经《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渝府发〔2007〕128号)(以下简称渝府发〔2007〕128号)同意。虽未单独行文批复个案,但应视同进行了项目可行性研究,应按照渝府发〔2007〕128号第五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办理。即:“规划生产规模与资源储量相适应的资源整合矿井,不再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开采设计;规划生产规模与资源储量不相适应的资源整合矿井,应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再进行开采设计”。
二、在渝府发〔2007〕128号发布后,经市煤矿整合办同意调整整合方案的资源整合矿井,应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批准后,再进行开采设计。
三、在渝府发〔2007〕128号发布后,经市煤矿整合办同意调整规划生产规模的资源整合矿井,规划生产规模与渝府发〔2007〕128号不一致的,应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批准后,再进行开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