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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河道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当把河道防洪、排涝、供(输)水、蓄水、灌溉、调节生态平衡等功能纳入河道沿岸公共空间综合整治范畴,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水利、规划、农业、国土、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河道沿岸区域进行科学规划,依法全面扩大河道沿岸公共空间的比重。

  第八条 在河道沿岸公共空间内,应当根据河堤的实际情况,建设宽度为10-50米的滨水游憩林荫带,依据绿化技术规范和绿化区域土壤、气候等条件,选择耐淹水、耐寒、速生类、抗病虫害强等乡土树种,突出景观和生态,做到适地适树,合理布局。

  第九条 在河道沿岸公共空间内,应当根据沿河两侧情况实行贯通,设置休憩设施。

  第十条 河道沿岸公共空间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河道沿岸公共空间范围内的土地,优先安排河道整治、河道绿化以及其他有利于河道保护工程;

  (二)严格限制各类建筑物的扩建;

  (三)有利于水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在河道沿岸公共空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河道堤防、护岸、涵闸、提水站、排水渠系、防洪泵站等水工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

  (二)在堤身及护堤地内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护坡、林木草皮;

  (三)在河道内设置拦河渔具、或者炸鱼、毒鱼、电鱼等活动;

  (四)在河床内设置行水障碍物、建筑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五)擅自填堵、覆盖河道;

  (六)损坏建(构)筑物、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

  (七)其他损害公共空间利益、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第十二条 河道沿岸公共空间范围内,凡影响防汛抢险、除涝排水、行洪畅通、水环境保护、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整改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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