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
(湘价重〔2008〕136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0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国家在调整和制定民用爆破器材出厂基准价格的同时,将民用爆破器材出厂指导价格允许浮动幅度由现行下浮5%、上浮10%,扩大为上下浮动15%。各民爆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执行,不得突破。
二、改性铵油炸药,每包1-9kg和100-200克/卷包装的,每吨出厂基准价在40公斤包装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分别加价320元和920元。
三、纸壳雷管(8号瞬发电雷管、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1-5段导爆延期式秒延期电雷管、导爆管瞬发电雷管、1-10段导爆延期式秒差导爆管雷管、5-10段8号毫秒延期电雷管)的出厂基准价,参照同品种同规格金属壳雷管调价金额比例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