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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的通知

  3.6 公众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时的心理承受能力,将损伤降到最小,宣传内容包括核辐射的一般知识(包括辐射量等)、核与放射事故的危害及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可能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公众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和行为等。

4.放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行动

  4.1 放射事故分级
  根据放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放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4.2 放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4.2.1 放射事故应急响应原则
  特别重大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直接指挥下,由省卫生厅组织、协调开展;重大、较大、一般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分别由省、市、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援。具体工作按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进行处置。
  4.2.2 放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处理按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程序进行:
  (1)人员救护: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普通伤病员和轻度放射损伤人员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中、重度放射损伤伤病员送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治疗。
  (2)现场辐射监测:开展与人有关的事故现场辐射监测,确定放射性核素种类或射线种类,剂量率大小,为救治放射损伤病人和病情的判定提供剂量依据。
  (3)受照剂量估算: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受照人员进行受照剂量估算。
  (4)饮用水和食品的控制:对放射性污染事故,采集饮用水和食品等样品进行分析。超出干预水平的水和食品及时提出禁止食用建议。
  (5)污染处理:对放射性污染事故,在事故现场设立人员放射性污染洗消站。洗消站配备放射性污染监测仪、放射性物质洗消液等去除污染的设备和用品,受污染人员经初步去污处理后送医院救治。

5.应急响应行动的终止

  5.1 放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终止条件
  放射事故源项已经消除,放射源受到控制,放射性污染得到清除;人员得到有效救治,未出现新的放射损伤人员且原有伤员病情稳定。
  5.2 医学应急响应行动终止程序
  由负责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市或区县卫生局组织专家对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医学应急响应的建议。核与放射事故的最终响应终止权在市政府。应急状态终止后如有需要,应当继续进行人群健康状态追踪和评估工作。

6.后期评估总结


  核与放射事故处理结束后,参与处置的市及各区县技术支撑机构根据自身工作内容,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重大或特别重大核与放射事故的处理及评估上报省卫生厅组织实施。

7.附则

  7.1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录

  (详见淄博卫生网站:www.zbws.gov.cn)
  附录1: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图
  附录2:核与放射事故(含核恐怖事件)信息表(略)
  附录3:放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附录4: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略)
  附录5:核事故医学应急处理流程(略)
  附录6: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图(略)
  附录7: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略)
  附录8: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救援仪器设备及药物
  附录9:核与放射事故(含核恐怖事件)医疗救援小分队配备救援设备和器材
  附录10:核与放射事故现场救援技术方案
  附录11: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提纲)

  附录1: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图

  淄博市卫生局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
  市卫生应急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级医学应急组织
  ↓
  淄博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组
  --------------------------------------
  ↓     ↓       ↓      ↓     ↓      ↓
  医疗救护组 放射医学   公共医学与  碘片发放组  食品与饮水  心理防护组
  防护组    传染病防治组         监测组

  附录3:放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等级

划分内容

特别重大放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面积释放、泄露事故;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废水、废料、废渣)处理设施失控,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量向环境释放,直接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和当地群众生命健康。

重大放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泄露或局部污染;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处理设施失控,放射性物质污染到三类以下水体或可能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和当地群众生命健康。

较大放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涉及放射性物质少量泄露和小范围污染;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处理设施部分失控,放射性物质释放可能对当地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一般放射事故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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