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核应急工作方针和市应急计划与预案;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组织制(修)定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市内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提出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和保护公众的措施和建议;组建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医学应急救援队;指定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疗救治机构和后备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人员、技术和物资等卫生应急保障机制,并保证有效运行和统一调度;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力量,对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支援。
各区县卫生局参照设立相应组织。
2.2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建本地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
市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由市内放射医学、放射卫生、放射防护和核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提供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技术建议;参与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的制定及修订;参与对核与放射防护、救治等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参与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或参与现场处置的指导工作;对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2.3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救援队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队,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建本区县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救援队。救援队人员专业应包括放射医学、核物理、放射防护、放射损伤救治、血液、流行病学及心理辅导等。
市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队由市有关医疗机构、市卫生监督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治、放射防护、剂量监测及医学应急信息的报告与相关数据库管理;开展核与放射事故的现场卫生学调查、评价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和放射照射控制;事故受照人员的剂量估算与健康效应评价;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并建立相关数据库;根据食品和生活饮用水放射性检测结果指导实施各项控制措施;稳定性碘片的贮存、发放和服用工作;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承办市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参照组建相应医学应急处置队伍。
2.4 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与后备医院
市卫生局指定市职业病防治院作为定点医院,同时指定市中心医院和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后备医院。定点医院与后备医院承担核与放射事故的医疗救治任务,与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救援队衔接,共同完成事故现场救援、伤员分类转送、接收及救治的处置过程。各区县卫生局可参照执行。
2.5 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
市和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卫生局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医学处置工作。
2.6 区县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
各区县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的职责是:组织起草辖区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组织当地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演习,保证医学应急工作的设备、防护器材和药品等处于良好状态,组织对核与放射事故损伤病人在事故现场的初步医学处理及对严重损伤病人进行现场急救。
3.医学应急准备
3.1 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的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具体由市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执行。各区县卫生局具体负责辖区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
3.2 技术准备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所需的仪器和设备条件,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预警监测和常规监测的技术准备和平台建设,开展水、食品、大气的放射性水平的日常监测和放照装置的常规安全防护监测,研究建立和完善受照人员的外照射剂量和内照射剂量快速估算方法、快速诊断分类方法、医疗救治技术、生活饮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快速检测方法及相关技术条件。以防患与未然,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减缓事故后果。
3.3 相关物资储备
市、区县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队及其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完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所需仪器设备、药品,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应当储备并及时更新下列物资:
(1)必备的医疗设备,包括现场检测和医疗救治设备等,市及各区县按附录6的放射应急仪器设备配备。
(2)医学应急药箱及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并有效的放射损伤防治药物、放射性核素阻吸收和促排药物、污染防护服、带呼吸器的防护面具、带滤膜的防护口罩、防护靴、防护手套等。
(3)其它应急设备及物资,包括核辐射应急监测车、担架、救护车等。
3.4 经费保障
各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用于人才培养、应急物资配备与更新、培训与演习,以保障核与放射事故应急情况下医学应急行动能够及时快速启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置核与放射事故所需的医学应急专项经费,并负责组织落实。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经费的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全部承担的,可申请财政专项经费支持解决。
3.5 培训与演习
为提高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应急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同时定期组织开展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