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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一)工资总额申报及缴费基数核定

  1.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当年度的缴费基数以其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2.社会组织应为专职工作人员设立工资总额台账,逐月登记,在每年3月底前,将经专职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及月平均工资如实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其月缴费基数。专职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为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月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月缴费基数。

  4.社会组织当年新增专职工作人员,以其起薪当月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月缴费基数。

  5.月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二)缴费比例确定

  各年度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按对应年度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组织承担,专职工作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社会组织代扣代缴。

  五、建立企业年金

  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在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16号)的规定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以提高其退休后的退休待遇水平。

  六、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已经按我市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不再按本通知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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