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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新生入学和部分高职高专院校补充录取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新生入学和部分高职高专院校补充录取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教学〔2008〕37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为了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新生入学和部分高职高专院校补充录取工作,进一步加强学籍学历管理,规范高校的招生行为,消除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中的问题和隐患,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高校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

  新生必须持经省级招办核准录取的高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书面向学校提出请假申请。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认真核对新生录取信息,包括新生本人及其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等。凡背离国家招生体制、未经生源地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而擅自招收入校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二、加强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政策的宣传工作

  新生入学期间,各高校要积极开展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政策的教育和宣传活动,要把教育部印发的《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大型宣传报,已分发到各高校)张贴到学校新生报到处、宣传橱窗、图书馆、食堂等学生集中的公共场所,使每个学生都清楚学籍电子注册、学籍学历取得等要“经过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入学复查合格、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才能获得学籍”,“具有学籍的学生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以及各类学生毕业时将取得的毕业证书内容格式等基本程序与政策。

  各高校要认真处理学生经指定程序查询后反馈的意见,对在指定网站不能查到学生本人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要及时核实,属于工作遗漏的,要及时联系生源地省级招办补报录取信息,对反映信息有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纠正。学校所举办的各类自考助学班或其他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形式要向学生明示办学性质,对新生入学前后可能出现的个别学校或中介等混淆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违规招生等情况,要按照国家学籍学历管理政策及时予以澄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三、及时完成未报到新生录取信息的核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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