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秋季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等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统一笔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8]117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各设区市人事局:
为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经研究,拟定2008年11月初举行2008年秋季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统一笔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聘范围
1、财政核拨、财政拨补经费的省属事业单位招聘行政管理人员、学生辅导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等公共岗位工作人员。
2、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省属事业单位在编制、人员结构范围内补充工作人员。
3、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属事业单位部分岗位面向我省参加服务基层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其他类型省属事业单位,中央在闽事业单位,各设区市、县(区)、乡镇属事业单位补充上述工作人员,也可委托参加此次公开招聘考试。
二、招聘条件和对象
(一)报名人员应符合《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各招聘单位制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条件也应符合岗位实际需要,不得作过多过细设置。如要求设置相关专业的,应将相关专业的具体范围附在备注中予以说明(相关专业的设置可参考《2008年高等院校专业学科参考目录》),以保证招聘工作的公正性。
(二)报考面向我省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招考岗位的人员,包括参加我省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 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于2008年底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参加省外组织实施的上述项目的2008年底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福建生源高校毕业生。
(三)其他:
1、2007、2008年留学回国人员按应届毕业生报考,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认定审核表》。
2、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内学历、学位的,按国内院校毕业生报考,应由国内院校出具相应的证明。属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需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联合办学学历学位评估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