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哈政发〔2008〕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新修订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2008年8月7日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