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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若干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若干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2008〕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的若干规定》业经2008年8月7日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的若干规定

  为严格控制公文和会议数量,切实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意见》(哈发〔200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现就进一步精简文件和会议工作规定如下:

  一、关于精简文件工作

  (一)坚持统一归口管理原则。报送市政府的各类正式、规范公文统一归口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坚决避免体外循环。对直呈市政府领导本人的“白头文”和其他不规范公文,视为沟通情况、协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各市长工作处负责受理(登记、运转、分办),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不作为决策意见。

  (二)实行“三不直接”受理规则。市政府领导不直接接收、不直接审签、不直接批办非通过办公厅规定程序报送的正式、规范公文(指未通过网上传送或未附市政府公文收文处理单的正式、规范纸质公文),避免形成“倒流文”。市政府领导对直接呈报本人的各种正式、规范公文,均应批示“转办公厅按程序处理”。

  (三)强化制发文件总量控制。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由市政府办公厅于上年末研究确定下年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文件的总量计划,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作为全年制发公文总量的最高上限,并结合实际,按季度将当期拟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计划,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批。遇特殊情况需计划外发文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呈请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

  (四)严格“六不升级”规定。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不得违反如下规定报请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文:
  1.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得请求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如非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属操作层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等,一律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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