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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风险隐患排查、监管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市一些地区和部门相继开展了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看,工作进展不平衡,存在排查不全面、整改不彻底、监管不到位、标准不统一、长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哈政发〔2007〕28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政发〔2006〕1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风险隐患的种类、数量和状况;对风险隐患进行安全评估,强化动态监管;加强风险隐患治理整改,有效防范各类突发事件;建立风险隐患数据库,探索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或不稳定因素等进行普查登记、分析评估、治理整改和统计汇总。

  三、职责分工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和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行业、领域内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并与区、县(市)政府共同负责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监管工作;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作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识别、排查、评估、整改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改的日常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9月1日-10月1日)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并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研究确定风险隐患分级标准、排查技术规范等。各区、县(市)政府要尽快对本地区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明确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排查范围和时间进度等;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风险隐患排查、监管工作,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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