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全过程监管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对改造的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对实施主体结构节能改造的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优化选择施工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部分必须满足现行强制性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当地建设主管应对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四)加强节能改造考核
各市建设、财政应对年度改造任务进行检查、核实,并将完成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
省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委托能效测评机构对全省改造项目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及节能效果进行评估,对达到目标要求的项目,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申请资金补足;对达不到预期节能目标的项目,分析原因,限期由责任方完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预期目标的,不给予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奖励。
三、组织实施
(一)节能改造思路。
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要体现节约和优化各项资源,充分发挥建设项目改善城市整体环境与提升城市载体功能的作用,做到与补建供热、供热计量、旧楼区改造、市容整治、大板楼节能改造等相结合,采取全面推动、样板引路的基本思路,完成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任务。
(二)建立组织机构。
1、省成立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工作。省建设厅、财政厅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所辖县(市)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各设区市建立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领导小组,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建设、财政、房管、供热、市容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为成员单位。具体工作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三)计划安排。
1、2008年8月份前各市制定改造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改造项目,编制节能改造项目明细,确定相应的热源和换热站。
2、2008年9月份前各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热源和换热站计量表安装及能耗统计工作。
3、2008年完成3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2009年完成4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2010年全部完成建设部分配的13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
4、落实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2007年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预算(拨款)的通知》(冀财建[2007]111号),将奖励资金落实到每一个改造项目中,并按照项目改造时限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