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建科〔2008〕531号)
各市建设局、财政局:
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间13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任务,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件:河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二○○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
河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
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精神,积极推进河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创新改造模式,制定合理实施计划,抓好目标分解落实,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完成建设部确定的1300万平方米改造任务。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分解省确定的改造任务,落实具体项目
1、各设区市应按照《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科[2007]486)要求,将省分解的改造任务进一步分解到所辖县(市),并将分解结果报省建设厅、财政厅备案。
2、各市根据分解的工作任务,确定具体改造项目,确定项目时应坚持以下几点原则:
(1)按照建设部《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要求,对本辖区内既有建筑信息和能耗信息进行调查,优先将节能潜力大的项目确定为改造对象。
(2)应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同步实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