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恢复重建项目的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管理。灾后重建项目除桥梁、水库、渠首等极少数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外,其余工程在招投标时要将组织当地受灾群众参与工程建设作为承包项目的必备条件。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在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中列出受灾群众参与和劳务报酬支付情况,对没有受灾群众参与、没有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支付不合理的项目,不予验收。
3.全面落实四方合同管理制度。凡以工代赈项目,均由县级发改部门与乡镇(村社)、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发改部门项目管理与协调、乡镇(村社)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行业部门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施工单位按要求支付群众劳务报酬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重建办共同监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中以工代赈方式的开展。陇南、甘南、天水等有关市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的协调、指导。有关县市区政府为灾后恢复重建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以工代赈方式开展恢复重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灾后恢复重建中以工代赈方式的有序开展。
(二)广泛宣传动员。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以工代赈政策宣传力度,做到相关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大力做好群众思想发动工作,鼓励灾区在外务工人员返乡参与恢复重建,并对返乡旅费给予适当补贴。同时,引导异地搬迁尚未落实安置地的群众参与恢复重建获得劳务报酬,以补生活所需。
(三)落实政策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8〕54号)等灾后恢复重建相关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地震灾区大部分位于偏远贫困山区的实际情况,加大财政及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切实改善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确保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开展灾后重建的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监察、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灾区群众参加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支付工作不力和因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处理。市州、县市区重建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本地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进展、资金到位和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