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做好劳动力协调组织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和乡镇要根据灾区劳动力供需信息库,及时组织当地受灾群众参与灾后恢复重建,优先就近安排就业。灾区临时服务性和劳务性工作所需的劳务人员由社区负责组织;恢复重建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由乡镇、村社负责组织当地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参加,其中跨乡镇项目由县重建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按规定实施招投标的重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直接招用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工。
(二)切实加强劳务报酬的发放管理。
1.合理确定以工代赈方式劳务报酬标准。市州、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以工代赈工程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7号),结合灾区实际制订以工代赈方式劳务报酬标准和发放规范办法。灾区群众参与恢复重建项目的劳务报酬应参照当地同类工种工资标准、结合劳动技能水平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同类工种工资水平。
2.在恢复重建项目有关文本中明确劳务报酬相关内容。工程建设单位在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应当单列有关劳务报酬的章节,内容包括工程量、报酬标准及数额、支付方式、用工条件及人数、组织管理及措施等。同时,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施工合同中也应当单列非技术性用工数额和以工代赈方式劳务报酬的条款。
3.规范以工代赈方式劳务报酬发放办法。以工代赈方式劳务报酬发放坚持按劳取酬和公平、公开的原则。凡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建设的工程,要建立“劳务报酬发放花名册”,劳务报酬由投劳群众本人签字领取,不得通过乡、村、社等组织转发,严防冒领,杜绝漏领;以工代赈方式劳务报酬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及时、足额发放,严禁克扣和拖欠。对拖欠、截留、克扣以工代赈方式灾后重建劳务报酬的单位和个人,劳务人员有权举报、投诉,有关单位要及时整改,限期兑付。劳务人员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有异议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强化项目管理工作。
1.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所有灾后重建项目均实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效益、总投资及构成、劳务报酬发放、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内容通过公示牌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