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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7号)
 
《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1 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昆明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提升城市道路管理水平,保证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是指用图形符号、颜色和文字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城市道路交通的设施,包括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等所有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牌、行人指路牌、街道地名标牌。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部门职责分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规范的制定、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的审核、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街道地名标牌的审核、管理。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本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应当遵循系统性、规范性、连续性、可操作性、实效性、人性化原则。

  第六条 本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应符合《昆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擅自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牌。

  第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牌的设置应当根据本市整体路网建设要求,结合道路功能定位,对指示信息进行分级筛选,形成相互关联的整体系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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