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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清名桥古运河景区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号)


  《无锡市清名桥古运河景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毛小平

二○○八年九月十日

  无锡市清名桥古运河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清名桥古运河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景区资源,维护景区正常秩序和良好游览观光环境,促进景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景区包括古运河清名桥沿河历史文化街区和南禅寺文化商城。景区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南长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景区保护和管理坚持严格规划、统一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第四条 南长区人民政府负责景区的统一管理,其委托的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文化、城管、市政、园林、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区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派驻景区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能,并配合景区管理机构做好有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南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景区保护利用方案。保护利用方案应当明确划定景区区块功能和业态布局。

  景区保护利用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六条 景区内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和户外广告、夜景灯光、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当体现景区特色定位。

  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景区内临街的建(构)筑物,其产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饰,保持外立面整洁和美观;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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