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分级核发意见的函
(浙安监管危化函〔2008〕13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2年3月15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项目)的设立实施审批制度后,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项目)的设立由省经贸委审批核发。2004年安全管理职能移交我局,考虑到与省经贸委批准书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鉴于当时在相当长时期我省各市安全监管机构、人员未落实,批准书受理、审查和颁发工作一时难以履行,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管理职能自移交后一直由我局审批核发。为更好地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批准证书审批核发规定,落实今年国务院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组向我局提出的改进建议,省局党组高度重视,专题研究行政许可事项并提出“依法下放、能放尽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