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性质。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的有关规定,异地天津商会应由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一定规模实力的当地天津投资企业发起,依法向当地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二)指导协调机制。市经协办是天津市人民政府联系、指导、服务异地天津商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商会建设进行业务指导,适时建立年会、秘书长例会等项工作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要支持所联络区域天津商会的组建和发展,并给予一定的指导帮助。在我市未设立政府办事处的省区市,当地天津商会可受市经协办或市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的委托,以市人民政府驻当地联络处的名义行使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部分职能。
(三)加快组建。为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发挥天津滨海新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功能和作用,有必要加快异地天津商会的组建步伐。市经协办作为业务指导部门,要主动商请当地经济合作部门的支持;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其联络当地政府所形成的多方面优势,积极予以配合;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动员在外投资的天津企业,推进异地天津商会的组建工作。
四、组织和制度建设
(一)机构建设。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的职责,有效发挥权力、执行和监督机构职能作用,使其真正成为自我发展、自主运行、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主体。要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增强社会公信力,树立商会良好的公益形象。
(二)班子建设。异地天津商会会长、副会长须经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市经协办备案。会长应由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大的区域影响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工作、乐于奉献的企业家担任。副会长以上负责人应具有地区、行业等方面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班子成员应该讲大局、讲团结、讲奉献,能够形成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
(三)制度建设。一切活动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依法办会、按章办事。要建立健全以商会章程为核心内容的管理制度,包括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严格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和财务管理、财务核算以及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四)内部管理。应建立并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不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会员企业行为,协调会员企业关系,教育引导会员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自觉加强行业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工作计划;完善内设机构,规范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五、职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