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评分标准及依据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云粮考核办发〔2007〕2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楚政发〔2007〕7号)和《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楚政通〔2004〕78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评分标准及依据印发给你们,从今年起,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的考核,按此通知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楚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评分标准及依据
填报单位(盖章):
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和依据
| 具体责任
部 门
| 标准分
| 自评分
| 考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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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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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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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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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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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面积保护。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无乱批、乱占、滥用、毁坏基本农田行为计2分;耕地面积总体稳定计4分,比上年减少0.5%不得分,本项以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 国土资源
部门
农业部门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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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稳产农田建设。未建设高产稳产农田的不得分。当年建设面积完成州下达计划任务的计2分。本项以县、市农业部门提供的完成情况为依据。
| 农业部门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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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科技措施推广面积。在粮食生产上,未实施重大科技措施推广的不得分。当年推广面积比上年增加的计2分。本项以农业局提供的完成情况为依据。
| 农业部门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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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政府对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投入。县、市人民政府当年本级预算对农业和粮食生产没有投入的不得分;每投入20万元计1分,满分5分。本项以财政局提供的预算文件为依据。
| 财政部门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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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食种植面积、总产量。当年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与上年基本持平各计4分,本项满分8分;当年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比上年减少0.5%以上不得分,本项以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 统计部门
农业部门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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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实落实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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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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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食风险管理基金使用情况。地方财政自筹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计1分;严格按照粮食风险基金规定用途使用计1分;按时拨付粮食企业计1分;管理中无违规、违纪行为计1分。本项以财政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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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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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粮食生产直补资金执行情况。粮食种植直补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对农民的兑付率达100%计1分;按时足额兑付到农民的计1分。良种补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乡镇,对农民的兑付率100%计1分;按时兑付到农民的计1分。本项以财政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 财政部门
农业部门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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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粮食最低收购价补贴拨补情况。最低保护价收购粮食的有关费用和利息等全部用于受委托的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的计2分;发生挤占、挪用等行为的不得分。本项以财政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 财政部门
粮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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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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