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发展乡镇企业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6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发展乡镇企业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七日
楚雄州发展乡镇企业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5〕65号),积极引导乡镇企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进一步鼓励各县、市发展乡镇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全州乡镇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奖励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开发区管委会、楚雄州乡镇企业局(州经委)。
第二条 考核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5年),考核奖惩为每年度进行1次。
第三条 考核以当年各县、市乡镇企业统计年报表为依据,由州乡镇企业局(州经委)汇总审核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四条 考核指标为行政区域范围内乡镇企业完成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实交税金、农产品加工业销售产值、企村结对户数、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共6项;若考核指标有变化,以当年责任书的考核指标为准。
第五条 考核分由贡献分、工作分组成。评分办法分别是:
(一)贡献分
1. 乡镇企业增加值与上年相比,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0分。
2. 乡镇企业工业增加值与上年相比,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10分。
3. 乡镇企业实交税金与上年相比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8分。
4. 农产品加工业销售产值与上年相比,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5分。
5. 企村结对户数与上年相比,每增(减)10户,加(减)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