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龙江水电站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归口管理的通知
(德政发〔2008〕2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云南龙江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移民安置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有利于项目的实施和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同时为理顺关系,便于省、州、县三级移民安置的系统管理,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将龙江水电站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9月1日起将州龙江水电站枢纽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原负责的龙江水电站枢纽工程移民安置职能划转归口给州移民开发局,由州移民开发局代州政府履行与云南龙江水利枢纽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云南龙江水电站枢纽工程移民安置任务及补偿投资包干协议》中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二、州龙江水电站枢纽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与州移民开发局接文后要及时办理有关移民安置工作的财务和资产等相关移交手续,并将州政府委托“云南云审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德宏州龙江水电枢纽工程移民资金审计报告结果的资金余额全部移交给州移民开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