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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8]13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具有流动性大、隐蔽性高的特点,税收收入易流失且难以挽回,税收征管难度大且关系到国家税收主权问题。从管理实际情况看,一是管理事项繁杂。非居民企业既包括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也包括未设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等所得的外国企业;二是对管理人员素质要求高。对非居民身份、常设机构、所得来源等判定既需要依据国内法,还需要依据税收协定等国际法,政策性强;三是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涉及外经贸委、外汇管理局、工商局等十多个部门的信息资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四是管理不够规范和系统。各地缺乏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有效监控措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是目前我省税收管理的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发给你们。各市国税机关应认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不等不靠,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各项工作。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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