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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征收、结算,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4〕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票样)(略)
  2、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单(票样)(略)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表
  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明细表
  5、山东省建设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

  附件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表

  ____年第_____季度
  ______市、县(市)              项目数_____个

预缴金额(大写)     

返还金额(大写)     

省财政应返还金额(大写) 

 

市、县(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明细表

  ____年第____季度
  ________市、县(市)     年  月  日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开工面积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元)

预缴金额

缴款书号

返还金额

返还时间

申请省返还

金额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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