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08〕53号)
各市财政局,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重新修订了《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推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
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专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征收,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专项基金管理政策,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基金征收
第五条 在全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市政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规划区范围外的省、市、县(市)重点工程项目,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第六条 专项基金由市、县(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县(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七条 专项基金由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预缴,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当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或其委托代征单位,一次足额预缴专项基金。
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依据设计所用标准砖总量计算预缴额,标准为每块砖0.05元。
建设单位持专项基金缴纳凭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或其委托代征单位征收专项基金时,要向建设单位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见附件1),并根据经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向建设单位提供“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或其委托代征单位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专项基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九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条 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