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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员)和低保人员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学校应对学生申报资料进行认真核对,以保证学生参保信息的正确性。因转学等原因转入本市学校就学的学生,又所在学校在一周内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办。

  (二)汇总申报。各学校根据在校学生的参保申请汇总填报《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汇总表》(附表二),随附《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学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报送截止日为每年的9月30日。

  (三)保费缴纳。本市在校学生的个人缴费款项38元/年,由所在学校负责统一代收后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按指定的账户划转,由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统一票据由学校开具给缴费者。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员)和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上述人员的参保登记资料由学校单列汇总。以上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所属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

  学校应在每年9月1日--9月30日做好新增人员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四)医保卡发放。学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学校缴交的保费和参保登记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核发在校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卡由学校负责发给每一参保学生。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反馈。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启动阶段,县、区(管委会)劳动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有关学校要密切配合,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让广大学生家长真正了解政策,认识到这是一项利民、惠民的好政策,引导他们积极参保。劳动保障部门、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对政策进行解释。

  政策实施后,针对学生及其家长关注的问题,各单位要继续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推进。针对政策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反馈,及时处理,不断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

  五、落实补助经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学生参保人数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给予学校经费补助。补助的经费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各负担50%,市财政下达给县(区、管委会)的补助经费先下达各县区财政,再由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连同本级负担部分一并下达属地的各级各类学校。补助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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