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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施意见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施意见的通知
(莆政办〔2008〕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莆政综[2008]10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市于2008年4月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我市中小学生(含幼儿园、托儿所)、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现就做好我市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一项具体举措,是实现“十一五”规划“各类基本社会保障基本全覆盖”发展目标的制度保证。《暂行规定》通过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将本市在校学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支付范围,这对于保障这部份人群的身体健康具有积极意义。各级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行业办学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学校要高度重视,要站在关注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本市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缴费的组织管理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缴费。学校应认真贯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由分管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经办,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做好参保手续的办理工作。登记缴费期内,学校统一为符合条件可以参保的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办理参保手续。

  (一)参保申请。学生参保时应填写《莆田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附表一),并随附本人近期一寸(红底)免冠彩照一张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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