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负担办法。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遵循“中央引导、地方为主、深化改革、加强保障”的原则,实行中央、省和地市按比例分担的办法,中央和地方按55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哈尔滨市和大庆市,由省级财政负担20%;其他不享受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地市,由省级财政负担40%;享受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地市,由省级财政负担60%。
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以前,已经安排用于城市义务教育的经费不能减少,要确保免除学杂费后不低于原来的投入水平,并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配套政策
(一)保障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各地市要按照黑教联[2004]66号文件规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足额落实公用经费,确保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省定基本标准,并根据城市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提高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要进一步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要按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足额拨付公用经费。
(二)建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长效机制。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各行署、市政府要坚持公共资源配置优先满足义务教育需要,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政府安排,严禁通过举债方式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
(三)统筹城市区域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水平。各行署、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要大体相当,保证教师队伍稳定,推进教师调配、交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四)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行署、市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市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在校长和教师的配备上予以保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