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5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黑龙江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大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力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围绕实现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将城市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并取消借读费。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二)免除学杂费的标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黑教联[2004]66号)中规定的学杂费标准,地市级城市免除小学每生每年学杂费200元、初中每生每年学杂费240元;省会城市免除小学每生每年学杂费220元、初中每生每年学杂费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