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防空警报试鸣工作的通知
(沪经运(2008)5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上海市民防条例》和《
上海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上海市将组织开展2008年防空警报试鸣工作,以检验全市防空警报设备和控制系统的完好率、覆盖率、统控率,进一步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提高对防空警报信号的认识能力。
现将试鸣时间、范围、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鸣时间
试鸣时间为2008年9月20日(全民国防教育日)上午10时至10时30分。其中,10时至10时03分试鸣预先警报,10时10分至10时13分试鸣空袭警报,10时20分至10时23分试鸣解除警报。
(二)试鸣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除浦东、虹桥国际机场地区外)组织防空警报试鸣。
(三)相关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