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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淮府办〔2008〕7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淮府〔2008〕49号)有关规定,从2008年9月起,我市城镇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幼儿,中、小学校学生,职业高中、中专学生,技校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为认真组织好城镇学校在校学生参保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我市已被列入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年要基本实现全覆盖,让更多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得到切实保障,享受到国家政策的优惠,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协作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牵头单位,要主动与教育等部门沟通联系,摸清本地区在校学生的基本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在校学生参保工作计划,搞好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办理学生的参保登记手续。
  三、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学校学生参保登记的具体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各类学校代办工作经费,确保参保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将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纳入民生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对阻止、影响学生参保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六、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缴费的组织管理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以学校为单位并指定专人负责,积极组织和引导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和代收代缴医保费。
  七、凡随父母务工、经商或居住的异地、农村户籍在我市城镇及乡镇中心学校就读的学生,均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城镇在校学生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户籍在校学生,本人自愿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发生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同样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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