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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
  (三)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预算管理与资金拨付。
  实施免除学杂费政策后,各市、区要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公用经费按规定标准全额纳入本级预算,不留缺口,及时足额落实。要进一步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参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6〕394号)使用和管理公用经费,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为确保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并做到安全运行,各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要做到分别列支、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至区级中央资金特设专户。省财政补助资金通过省教育专户直接拨付至区教育专户。市以下补助资金也要实行专户管理,做到封闭运行。
  (四)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级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和教科书费,不收取借读费。各级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受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对于接受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城市,当地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在校长和教师的配备上予以支持,保证学校基本需要。
  三、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全面清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校、重点班,切实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取消违反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项目,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经省政府审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代收,坚决制止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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