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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8〕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基本原则
  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应当坚持“省级统筹、以区为主、深化改革、加强保障”的基本原则,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稳定运转。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以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为先导,循序渐进,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体制改革等相关问题。
  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的主要内容
  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标准和享受对象。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标准: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04〕127号)中规定的生均杂费标准执行,即小学每生每年170元,初中每生每年240元。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在辽宁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本省户籍学生、按规定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确需寄宿的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经费承担责任。
  为支持各市、区做好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全省(不含大连市)免除学杂费资金将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承担全省免除学杂费资金总量的60%,各市承担比例由省按各市所辖区域内免除学杂费资金需求和财力状况分市确定。市、区分担比例由市确定,市本级财力相对较好的,要承担主要部分。省承担补助资金作为基数补助各市,各市要按照每年所辖区内城市义务教育实际在校生人数核定补助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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