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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洛阳第一高级中学等18所高中(中专)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洛阳第一高级中学等18所高中(中专)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洛价办〔2008〕24号)


洛阳第一高级中学等18所高中、中专:
  你们学校关于调整学生公寓住宿费的请示收悉。各学校为改善学生住宿条件,采取自筹社会资金改扩建的学生公寓及附属设施,实行公寓化管理以来运行情况良好。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学生住宿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730号)精神,经市物价办公室审价委员会研究,对洛阳第一高级中学等18所学校的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洛阳第一高级中学东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50元;西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300元;
  洛阳市第一职业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50元;
  洛阳市第十九中学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80元;
  洛阳市第一中学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50元;
  洛阳市第三中学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50元;
  洛阳市第二中学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20元;
  洛阳市第十二中学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00元;
  洛阳市第十四中学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00元;
  洛阳师范学院附中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00元;
  洛阳电子电器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00元;
  洛阳市第四十三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50元;
  洛阳市第二十二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50元;
  洛阳市第四十六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55元;
  洛阳市河洛中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80元;
  洛阳市第四中学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55元;
  洛阳市第四十八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50元;
  洛阳市第一职业中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期100元;
  洛阳警察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每生每年600元。
  以上学生公寓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按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严禁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在住宿费以外加收宿舍取暖、降温、洗浴等其他费用,并保证学生公寓设施设备完好,保证学生正常用电、用水等,严禁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外收取住宿费。
  学生公寓的相关生活用品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购买,对确需统一购买的商品,应实行招标采购,与学生的结算价格一律不得高于当地同类商品的市场零售价,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核准手续。代购品的质量、价格要向学生公开,并接受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代购品为学生所有,毕业后由学生自主支配。对家庭困难学生,住宿费应予以优惠。
  学校收费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住宿费按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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