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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提请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回执。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并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反馈函》,将查处结果反馈给工伤认定部门。工伤认定部门要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保持联系,及时掌握用人单位整改情况。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事项,并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向社会公布。

  七、各地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参保费用补缴办法,方便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期间工伤职工按规定应该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保并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八、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协调内部力量,加强工伤认定和经办服务,强化监督检查和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1.提请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函

  2.回执

  3.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反馈函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编号:

  提请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函

  监察支队(大队):

  (单位)     (伤者)于    年  月  日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经查,     (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特此函告,请依法予以查处。

  附材料:  份  页

(工伤认定部门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回    执

  工伤保险处(科):

  你处(科)编号为   的关于提请督促      (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函已收悉。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我队已作出如下第  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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