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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1.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和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可接收捐赠的其他公募基金会筹集的非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资金渠道予以拨付。

  2.除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和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可接收捐赠的其他公募基金会筹集的资金外,其他本市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社会组织接收的各类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在按部门或条线规定上解或集中后,其结余资金都要及时集中到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开设的四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专户,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后,按规定拨付使用。

  3.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由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市区部分由市财政负责扎口管理,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后,按规定拨付使用。

  (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和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可接收捐赠的其他公募基金会筹集的捐赠者有明确用途或对象的捐赠资金,要在严格按照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由接收部门及时拨付使用。对重复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要按照规划要求在与捐赠人协商同意后调整使用。

  (三)市有关部门根据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下达的救灾任务,测算相关明细费用报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准后拨付。

  六、抗震救灾款物的管理

  (一)抗震救灾资金的管理。捐赠资金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管理,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要求。抗震救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做到账证、账款、账表相符。接收捐赠资金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所有接收捐赠的单位和社会组织均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

  (二)抗震救灾物资的管理。接收救灾物资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物相符、账目清楚。相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救灾物资。接收救灾物资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接收救灾物资价格由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及时免费认定,并出具认证书。质监、药监部门要协助接收单位把关抗震救灾物资质量,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对接收的非指定用途救灾物资,在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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