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筹集的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
三、抗震救灾资金使用原则
(一)统筹使用的原则。全市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要根据省、市政府总体安排,本着全市一盘棋的指导思想,由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一明确资金安排,确保资金使用有计划、有重点,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所筹集的抗震救灾款物需专项用于规定的抗震救灾各类支出,不得挤占挪用。
(三)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救灾款物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接受监督。
(四)及时拨付的原则。救灾款物的拨付要履行相关手续,做到方便及时快速。
(五)分级负担的原则。财政预算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四、抗震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我市相关部门按照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部署的任务要求,组织人员赴灾区抗震救灾,救援设施(备)、卫生防疫、防治药品等支出。
(二)接收灾区伤员医疗抢救费用及生活补助费用等支出。
(三)组织生产、运输、安装安置过渡房(含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支出)及配套设施支出。
(四)灾区重建的各项支出:
1.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服务;
2.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
3.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4.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5.建设和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6.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等支持。选派师资和医务人员,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等服务;
7.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企业投资建厂、兴建商贸流通等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8.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五)省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从我市调拨的抗震救灾物资支出。
五、抗震救灾资金的使用划拨
(一)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收的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的各类资金,都必须由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后再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