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全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4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全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一日
关于建立全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制度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统计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社会发展的监测评价,更好地制定和实施社会发展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和印发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07〕3437号)精神,现就在全省建立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制度的目的
建立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制度,是为了更加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全省社会事业发展状况、趋势和存在的问题,为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决策依据,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制度的实施办法
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组织实施。自2008年开始,我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新修订的《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对上一年度全省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各设区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评价方案确定的指标体系,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在汇总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对全省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评价结果主要采取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向省政府提交年度社会发展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二是对各设区的市社会发展水平进行排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三是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关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报告。
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以省和设区的市为单位进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