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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参保企业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参保企业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8﹞76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省直参保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和经济补偿,根据国家和省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结合省直生育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对省直参保企业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和药物流产等,下同)、引产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折合为日工资标准,享受下列期限的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60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四)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
  二、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流产、引产

  1、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次限额补贴标准调整为300元;

  2、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 7个月(28周)以下流产、引产的,生育医疗费人次限额补贴标准调整为6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

  ⒈ 放置或者取出子宫内节育器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120元。

  ⒉ 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120元。

  ⒊ 双侧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400元。

  ⒋ 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630元。

  (三)妊娠及分娩

  ⒈ 正常产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2300元(含产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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