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制定 市政府2008年9月8日以宁政发[2008]163号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行为,建立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体系,引导处置单位诚信守法作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渣土运输作业行为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建工局、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承运单位进行考核。
各区、县市容管理部门及执法队伍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记录的信息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归集和上报。
第三条 承运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将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许可证出借他人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参与处置招投标的,而自己不实际参与处置活动的;
(二)承接应该进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的工程,而实际建筑单位未进行处置招投标的;
(三)未到市容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许可手续而处置建筑垃圾的;
(四)未按指定的处置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五)未冲洗干净、未全密闭造成车辆运输过程中污染路面的;
(六)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进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的;
(八)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或《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
(九)未按规定有效落实“四有两不”(四有:有围挡、有硬化地坪、有冲洗设施、有保洁人员;两不:后挡板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