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理布局,快速通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合理布局, 人员疏散要体现就近便利原则。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两条以上疏散通道,其宽度应符合消防要求,保证快速畅通,使居民可以迅 速到达避难场所。
三、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要求
(一)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个等级。大型 应急避难场所适合灾后收容附近居民,并保证居民基本生活条 件;中、小型应急避难场所适合作为灾后附近居民临时紧急避难 场所或中转地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执行国家标准GB21734- 2008 和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1006-2008。
(二)应急避难场所内应配备应急时期生活必需的供水、供 电、通讯、消防等设施;应划定紧急避难场所功能分区,如应急物资(食品、饮用水、救灾物品等)供应处、应急卫生防疫站、 应急厕所、应急棚宿区、应急指挥部、应急广播站等,保证群众 基本生活所需和正常生活秩序。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地应选择附近无高大建筑的空旷地 带,远离易燃易爆和化学、核放射物品存放处以及易发生洪水、 滑坡、塌方等灾害的区域,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避难空间。
(四)大型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主要标志、内部分区标志、 内部道路指示标志,为市民提供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及距离;中、 小型应急避难场所只设置主要标志。
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及实施 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实行总体规划, 分步实施。
(一)规划。由各级政府应急办公室牵头,规划、建设和地 震部门具体协调,民政、教育、民防、综合执法、财政等部门配 合,编制各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
(二)实施。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由园林、体育、教育等部门或单位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应急避难场 所标志牌的制作、安装和基础设施建设。民政、卫生、电力、供 水等部门、单位通力配合,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计划、 高标准完成我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
(三)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民政、地震部门具体负责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督促和业务指导。
五、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
(一)应急避难场所实行属地管理。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地社 区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指挥机构,合理分配应急避难场所容纳人数, 编制《居民应急宣传手册》,保证灾害发生时应急避难工作有序 开展。各级民政、地震、民防等部门要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