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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一日

  济宁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

  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是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应对突发性重大灾害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安全设施,提高我市防御各类公共突发事 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和 省政府部署要求,现对我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和目标 2008 年建成市、县(市、区)两级应急避难场所示范点20 个,其中市级2-3 个,每个县(市、区)各建1-2 个,有条件 的地方也可以增加示范点个数。力争通过3-5 年的努力,在全 市建成数量、规模与我市灾害特点、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相 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
  二、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地震、建设、规划、民政 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加强沟通,密切协作,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 念出发,共同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
  (二)宜于政府救灾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规划要结合当地 实际,既要充分考虑避难场所用地及周边环境,又要考虑人口密 度、建筑密度等因素,使政府宜于组织抢险救灾和安置居民。尽 可能设置比较完备的生活设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三)因地制宜,平灾结合。将具有一定规模的现有绿地、 公园、街心花园、休闲健身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地建 设成为平时具有休闲、娱乐健身功能,灾时具有避难、避险功能 的综合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地震、台风、水灾等多灾种使用。 在新一轮城市规划时,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作为城市必需的公 共设施列入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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