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 粮食经营者的责任。服从政府统一调控,承担确保粮食市场稳定的责任,保持合理粮食库存。一是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粮食经营者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二是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粮食经营者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5.4 食用油储备
按照保非农业人口食用2个月消费量及重点保证泰城、矿区供应的原则,建立全市食用油储备规模1000吨(市级700吨,市以下300吨),增强地方政府调控食用油市场的能力。
5.5 粮油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国家、省级及市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国家、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市、县粮油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同时根据市、县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油应急供应保障系统,确保粮油应急工作需要。
5.5.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由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交通便利、设施较好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5.5.2 建立和完善粮油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重大军事行动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油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油供应任务。
5.5.3 建立粮油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油的调运准备。根据粮油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设立应急粮油调运的“绿色通道”,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油运输。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油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油运输畅通。
5.5.4 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分别报省及市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油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油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6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